序号 |
对应审批事项 |
收费条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规划路) |
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沙石) |
沙石87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水泥砼) |
水泥砼300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条(料)石) |
条(料)石500元/延长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土路) |
土路30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人行步道砖) |
人行步道砖215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彩砖) |
彩砖230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边石卧石) |
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审批(沥青路面) |
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 |
1、《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2、《关于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部分问题的报告》(营财[2018]93号)“因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为提高办事效率,同意由市行政审批局代收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主体由原执收单位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