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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吸引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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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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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助力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营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的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全日制博士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营口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支持。

二、政策措施

1.给予生活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营口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2.优化住房保障。对首次新引进到营口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再与账户余额挂钩,可放宽到当期最高限额的2倍。

3.实施“苗圃”计划。对来营企事业单位实习,符合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有意毕业后来营工作的“双一流”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由实习单位与其签订“苗圃”培养协议,给予一定的学费资助。对毕业后来营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按资助学费的50%给予单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4.支持科技创新。对担任省级以上“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的,按上级核拨扶持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个人1:1配套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5.完善分配机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上予以不超过10%的倾斜。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其薪酬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单列。

6.鼓励自主培养。用人单位选送在岗高层次人才到域外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访学进修、科研合作或技术攻关达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次1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补助支持。

7.开通引才绿色通道。建立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保障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采取面试、专业测试或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招聘。

8.提供职称评审便利。博士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博士后出站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职称。首次聘用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所在单位岗位数不足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9.妥善做好家属安置。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在域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对口、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校。

10.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预约挂号、代办住院手续、定期健康体检等医疗服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时,享受优先便捷服务。

三、附则

本措施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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