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关于2019年3月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辽河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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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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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3月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32928 传 真:0417-2932928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营口泉通消防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0万米消防及农用水带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东临圣洁食品、南临青花北街、西距腾飞东路112米 |
营口泉通消防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营口泉通消防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东临圣洁食品、南临青花北街、西距腾飞东路112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购买消防水带圆织机40台,生产消防及农用水带,占地面积12300平方米,新建厂房9804平方米,建成后年产600万米消防及农用水带项目。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音,废水及固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1)废气 废气,施工期,颗粒物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城镇建成区0.8mg/m3。项目单位在挤出成型、涂胶、加热复合及烘干采用风机收集粉尘,收集送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挤出成型、加热复合及烘干未收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内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要求,无组织废气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2)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道,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各机械设备运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单位采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措施,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类标准要求。 (4)废原料及原料包装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标准及其修改单。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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