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0月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93
传 真:0417-2909093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营口市浩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凯旋路西、青花南街南 |
营口市浩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营口市浩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凯旋路西、青花南街南,租赁营口硕迩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项目投资35 万元,购置润滑油储存罐、分装罐等设备建设润滑油、添加剂仓储物流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仓储、分装润滑油、添加剂共400t/a的能力。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音,废水及固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废气 项目储罐小呼吸及分装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产生的污水,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全部通过园区管网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2)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隔声、减振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为含油抹布、废润滑油、添加剂包装桶、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含油抹布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添加剂包装桶回用于生产或者由厂家回收用于原有用途。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