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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0年7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辽河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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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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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7月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兴泰桶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只塑料桶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东至凯旋路、南至兴达街、西至小康路、北至兴发街

营口兴泰桶业有限公司

营口兴泰桶业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东至凯旋路、南至兴达街、西至小康路、北至兴发街,租赁营口硕迩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座厂房,占地面积为1452m2,建筑面积2904m2 。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办公区,一条塑料桶生产线。购置中空成型机、塑料粉碎机、塑料搅拌机等设备。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主要为塑化、吹塑成形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项目塑化、吹塑成形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负压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m 的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过封闭破碎间沉降后无组织排放。运营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运行期间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其排水水质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生产废水主要为间接循环冷却水,排放水质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达标排放

生产过程中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噪声,经过隔声、减振处理,以及经过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东侧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类噪声标准的要求;西、南、北三侧噪声的预测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边角料及次品破碎后回用。落地料集中收集,统一外售。废包装袋定期有原料厂家回收。废活性炭车间内危险废物暂存处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体废物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正)中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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