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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辽河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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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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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1-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宁鑫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幕墙配件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9号

辽宁鑫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鑫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9号,租赁营口嘉鼎贸易有限公厂区,新建年产5000吨幕墙配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激光切割机、剪板机、钻铣床、冲床、折弯机、开平机、焊机等设备。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主要为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与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本项目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水。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96m3/d,240m3/a。生活污水经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浓度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各机械设备运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单位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 隔声等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噪声的预测值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废焊丝、金属粉末、落地灰、废切削液及废油抹布。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边角料、废焊丝、金属粉末、落地灰集中收集,统一外售,废切削液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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