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2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2-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2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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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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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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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口瀚渤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0吨无水炮泥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小康路41号 |
营口瀚渤新材料有限公司 |
营口瀚渤新材料有限公司选址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小康路41号,租用营口辽河开发区内营口宏源拉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厂区面积为12712.2平方米,厂房面积6371.69平方米。其中炮泥生产线厂房面积约2900平方米,本项目新建炮泥生产线建成后,预计年产36000吨无水炮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混炼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酚、沥青烟、苯并芘经光氧催化设施处理后排放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标准要求。配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 2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需严格执行《辽宁省镁质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焦油油箱大小呼吸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 本项目主要排放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固体声源主要是设备运行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隔声减振措施后,西、南、北厂界噪声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侧厂界噪声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固体废物主要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灯管、布袋除尘器产生废布袋、废包装袋。其中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灯管产生后及时联系厂家更换并回收废旧灯管、废布袋产生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穿产生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