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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9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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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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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9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9-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9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市中诚机械铆焊厂年加工3000套机械铆焊金属设备(零部件)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7号

营口市中诚机械铆焊厂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7号,占地面积3248.2 m2,建筑面积1512.32m2。利用现有厂房、场地及水、电等辅助设施,通过购置吊车、锯床、车床、铣床、刨床、镗床、钻床等主要机加工设备建设年加工3000套机械铆焊金属设备(零部件)项目。项目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包括切割废气和焊接烟尘。切割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pH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BOD5、CODCr、SS、氨氮、总氮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3)噪声

项目厂界周围5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项目对敏感目标无影响。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北侧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金属废料、焊接落地灰和焊接除尘灰,经厂内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废切削液和废包装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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