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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0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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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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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0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10-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宁希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支半导体及精密焊接配件改扩建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康意街17号

辽宁希泰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康意街17号,企业对现有产品规模进行扩建,租赁营口吉安管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通过购置数控车床、加工中心、焊接机等设备建设年产50万支半导体及精密焊接配件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2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下料切割工序产生的烟尘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空调自动化控制系统高效过滤器(空气过滤网过滤)处理后排放。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mg/m3。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沉降处理后与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项目生产过程中各机械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的废钢材收集外售,废焊针及生活垃圾通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液、槽渣污泥及废包装物依托原有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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