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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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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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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1-11-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1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东峰工贸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东201号

营口东峰工贸有限公司

 

 

营口东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金牛山大街乡东201号,占地面积8299.5m2,总建筑面积6424.44.5m2。本次技改包括搪胶炉油改气改造、搪胶炉改造、新增电铸机及改进有机废气治理工艺流程,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均在现有车间内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搪胶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规定的限值。PVC模型加热、硅胶模型制作、调胶、涂胶和组装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有机气体通过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限值。无组织排放有机气体厂区内需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企业边界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限值。

(2)废水

本次技改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出厂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拆除1台大型搪胶炉,新增3台小型搪胶炉。本项目运营期噪声厂界叠加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4类要求。

(4)固废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活性炭用密封袋装后,装桶,暂存于企业已建的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贮存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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