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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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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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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2-4-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4月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圣士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东168号

营口圣士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圣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东168号,本次扩建项目主要在现有厂房内新增3条食品生产线,购置生产设备47台(套),年产4015吨月饼类、蛋糕类及蒸煮类食品。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生产废水经隔油池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其中,污水CODcr、BOD5、氨氮、总磷、总氮、SS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PH、动植物油、色度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标准。

(3)噪声

本项目昼夜生产,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均在地面设置了减震基础。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固体废物主要为原辅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物、鸡蛋壳、等外品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固体废物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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