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8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2-8-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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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市老边区天隆建筑材料厂年产7000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 |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营口硕迩实业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 |
营口市老边区天隆建筑材料厂 |
营口市老边区天隆建筑材料厂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营口硕迩实业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租用营口硕迩实业有限公司场地3684m2,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厂房和办公用房等设施,总建筑面积2295m2,根据市场需求,在现有厂房内新增混料机、包装机、储料罐等配套除尘环保设施建设年产7000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投料、混料、包装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运营期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中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除尘灰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期清运。固体废物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