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环保公示专栏 > 项目拟审批公示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2

【字号:

分享: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2-10-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市兴荣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填充及制品项目

(一期工程)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6号

营口市兴荣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营口市兴荣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6号,租赁营口鑫溢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用地面积1000m2,通过购置搅拌器、空气压缩机、提升机及双螺杆挤出机等设备建设年产5000吨塑料填充及制品项目。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包装袋为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为危险废物,收集后于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