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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4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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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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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4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3-4-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嘉戎盛泓(营口)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年修复3万套高浓度废水膜过滤装置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1号

嘉戎盛泓(营口)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嘉戎盛泓(营口)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1号,项目租赁辽宁辰威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闲置空厂房,项目占地面积2000m2,通过购置搅拌罐、净水罐及高浓度废水膜过滤装置等设备建设年修复3万套高浓度废水膜过滤装置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为原料贮存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投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均为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生产水为清洗用水,通过预处理(调节+沉淀)+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生活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水与生活水经处理后,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中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固废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进行处置,①鉴定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②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要求处置进行填埋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及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袋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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