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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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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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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2-10-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宁微研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0套波纹管项目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金牛山大街区明路71号

辽宁微研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微研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金牛山大街区明路71号,租赁尾力(营口)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装修改造,建筑面积8131 m2,新购置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无尘室(净化车间)1000 m2、新购置生产设备,包括18台冲压机、18台数控机床、7台普通机床、62台氩弧焊机、3条清洗线、1台1000kW变压器。本项目主导产品为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腔体、不锈钢法兰等真空管路件,年综合生产能力50000套。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切割废气及检漏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抛光废气经移动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经空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23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油经烟管道+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水为食堂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员工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

生产废水为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及冬季锅炉废水,清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和冬季锅炉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中pH、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需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 CODCr、SS、氨氮、总氮、石油类浓度需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不锈钢屑、不锈钢边角料、废铜线、废包装物经厂内收集后外售,废酒精瓶、水切割废砂、液体喷砂废砂、废滤芯、废滤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酸、碱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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