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3-1-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加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00件双柱举升机支臂托盘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79号 |
营口加伦科技有限公司 |
营口加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79号,占地面积4625m2,总建筑面积4716.3m2,通过购置车床、铣床、平板硫化机等设备建设年产90000件双柱举升机支臂托盘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配料、投料、炼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间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 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及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封闭、加强管理、严格作业流程及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处理后,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本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用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需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机加工序的废钢材、废铁屑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预混胶备料及盘活工序的预混胶不合格品、产品修边和剪切过程产生的橡胶边角料、废弃原材料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车床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沾染切削液的废铁屑、平板硫化机的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废需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