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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7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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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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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7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7-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金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环保配件5000吨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1号

营口金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金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01号,总占地面积12300m2,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3472m2,新建预留厂房1500m2,新建办公楼800m2。通过购置焊机、调直机、打圈机、升降机、喷涂房等设备建设年生产环保配件5000吨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喷涂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固化、浸油、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统一处理后排入管网,最后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依托厂区垃圾桶等设施收集,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除尘灰、落地灰经收集后外售,喷涂除尘灰收集后回用;废液压油、废机油、废防锈油、废活性炭、含油劳保用品暂存在危废间内,定期交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经行处理。一般废物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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