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环保公示专栏 > 项目拟审批公示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0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1

【字号:

分享: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0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 10-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惠泰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300万个外包装纸箱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智泉街东123号

营口惠泰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惠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智泉街东123号,项目占地面9620m2,总建筑面积4952.92m2。主要生产线位于生产车间内,建筑面积约937.5m2,布置成型印刷包装生产线2条,每条生产线包括水墨印刷机1台、模切机1台、粘箱机1台、全自动高速打包机1台等设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印刷工序、胶粘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排放限值;厂房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后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或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