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0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 10-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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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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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营口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营口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青花大街南、区明路西,本次项目在现有2#厂房内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2#厂房占地面积6040m2,建筑面积6040m2,增设一条1条食品添加剂、1条饲料添加剂生产线,主要购置冷却罐、冷却塔、烘干炉、振动筛、造粒机等设备,建成后年产食品及饲料添加剂54000吨,其中食品添加剂30000吨、饲料添加剂240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间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13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食品添加剂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饲料添加剂废气经集气罩+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投料过程中产生的原料废包装袋、落地灰,统一收集定期外售处理;废布袋送当地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筛分工序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灰回用于生产;过滤产生的过滤渣统一收集定期由环卫定期部门清运。废润滑油、废润滑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