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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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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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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 1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传  真:0417-2909074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格莱克斯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球形烟气捕集新材料项目

辽宁省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兴旺街64号

格莱克斯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

 

 

格莱克斯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兴旺街64号,项目利用原有1号厂房1500m2及原有2号厂房1000m2,新购置配料生产线2套,成球生产线2套,干燥生产线2套,包装生产线2套,建设年产5000吨球形烟气捕集新材料。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1#厂房投料、混合、输送、造粒成球、冷却筛分、粉碎及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部分设备)、管道收集后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2#厂房投料、混合、输送、造粒成球、储料罐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部分设备)、管道收集,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及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本项目废包装袋、除尘器废布袋、除尘器废滤筒收集后外售;筛分不合格料、回收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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