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3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5-3-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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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众合冶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功能无机材料研发及中试基地项目 |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兴昌街9号 |
营口众合冶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营口众合冶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兴昌街9号,占地14998.75m2,总建筑面积9565.14m2,通过利用厂区现有厂房及办公楼建设年产2万吨新型功能无机材料研发及中试基地项目,拟建项目主要包含中试及其配套的研发实验室,提供中试外包服务,研发实验室主要进行产品研发、原辅材料、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检测等。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1#车间、2#车间及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车间对应的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达标排放,3#车间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1#-3#车间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研发楼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DA005),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池一同排入化粪池,再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除尘器废布袋、废包装袋、废橡胶收集后外售;除尘器回收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落地灰收集后外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研发实验室废试剂瓶、废液及废渣、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