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11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5-11-2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1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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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1150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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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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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口盛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餐厨废弃物3000吨项目 |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永茂街9号 |
营口盛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营口盛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永茂街9号,本项目租赁场地面积6393平方米,租赁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办公室面积300平方米,新建成品储存罐50立方米1个,储存加热罐12个,蒸汽发生器1台(电加热),除渣机1台,离心机1台,齿轮泵4台,空压机1台,石英砂、离子交换树脂1套,年处理餐厨废弃物3000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除渣、加热、离心、储存工序、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油烟管道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产水和生活水。生活水和生产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