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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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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http://lhkfq.yingkou.gov.cn/、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开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制作的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信息或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由经济发展服务局制作或保存,国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由自然资源分局制作或保存,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法受理向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lhkfq.yingkou.gov.cn/)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七楼711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139号,办公楼七楼711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139号

联系电话:0417-2950101

邮编:115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lhkfq.yingkou.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yklhjjkfq@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7-2950116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七)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各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参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x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地址及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纸面

 

 

□邮寄

□电子邮件

 

□快递

□光盘

 

 

□电子邮件

□磁盘

 

 

□传真

□自行领取

备注:“申请人信息”栏个人申请只填“公民”栏,单位申请只填“法人或其他组织”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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