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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辽开管发〔2022〕3号:关于印发《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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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保障开发区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现将《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我开发区实际,制定《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营口市老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开发区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统一指挥,各负其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多方联动,辽河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部门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与老边区同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营口市辽河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部署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以及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我开发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专项指挥部组成

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营口市老边区委书记、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开发区交警中队、治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专项指挥部成员。

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辽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开发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媒体,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播发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负责对外联络沟通,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拆迁工地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工地执行建筑施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落实限产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限产等。建立名单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开发区治安派出所:负责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局:配合老边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协助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专项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按照上级综合执法部门要求做好开发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9.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用电计量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开发区交警中队:负责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负责散流体运输车辆污染整治工作,减少道路扬尘;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开发区党政办公室:配合各部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准备

按照老边区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相应预警级别落实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量和治理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16个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其他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根据老边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确定应急减排措施。

四、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与老边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解除

与老边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步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四)信息报送

预警响应期间,各部门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单位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开发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报区政府。

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本辖区需对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个工作日内报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开发区专项指挥部各部门,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专项指挥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专项指挥部。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请示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城区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对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下的涉气污染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1)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黄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发区内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开发区交警中队)

(3)扬尘源以及其他面源管控措施

①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③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4)其他管控措施

①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②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开发区治安派出所、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2.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建议性减排号召:

①企业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橙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 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开发区交警中队)

b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 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牵头部门:开发区交警中队)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b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c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b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开发区治安派出所、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3.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建议性减排号召:

①单位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红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开发区交警中队)

b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牵头部门:开发区交警中队)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红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b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c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b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开发区治安派出所、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四)应急终止

与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同步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

(五)补充说明

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六、总结评估

(一)应急总结

专项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工作总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天气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形成重污染天气总结报告报给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二)应急评估

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辖区内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对上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要求与老边区评估要求相同),并将评估结果于4月底前上报老边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应急保障

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提高应急能力。

专项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专项指挥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并向群众普及重污染天气危害预防常识,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预案演练

专项指挥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专项指挥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印发15日内报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九、附则

(一)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 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宋泽华  营口市委常委、老边区委书记、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总指挥:吕忠军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李宝成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葛宝君  市生态环境局辽河开发区分局局长

李  正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崔立军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恒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局

局长

史立东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袁浩焰  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部长

钱瑞清  治安派出所所长

刘东印  交警中队中队长

    张志鹏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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